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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總統

鑑於 《憲法》第 77 和 87 條;

考慮到第32和117,第二和第三段,憲法;

考慮到憲法,允許對因健康原因行動自由的限制的第16條;

鑑於2020 年 3 月 25 日的法令,n. 19,根據 2020 年 5 月 22 日的法律進行轉換和修正,n. 35,包含“應對 COVID-19 流行病緊急情況的緊急措施”;

 

鑑於2020 年 5 月 16 日的法令,n. 33,根據 2020 年 7 月 14 日的法律轉換並進行修正,n。 74,包含“應對 COVID-19 流行病緊急情況的進一步緊急措施”;

鑑於2021 年 4 月 1 日的法令,n. 44,根據 2021 年 5 月 28 日的法律轉換並修改,n. 76,包含“在抗 SARS-CoV-2 疫苗接種、司法和公共競賽方面遏制 COVID-19 流行的緊急措施”;

鑑於2021 年 4 月 22 日的法令,n. 52,根據 2021 年 6 月 17 日的法律轉換並修改,n。 87,包含“根據遏制 COVID-19 流行病蔓延的需要逐步恢復經濟和社會活動的緊急措施”;

鑑於2021 年 7 月 23 日的法令,n. 105,根據 2021 年 9 月 15 日的法律轉換並修改,n。 ……,包含“處理來自 COVID-19 的流行病緊急情況和安全開展社會和經濟活動的緊急措施”;

鑑於2021 年 8 月 6 日的法令,n. 111,包含“安全開展學校、大學、社會和交通活動的緊急措施”;

鑑於2021 年 9 月 11 日的法令,n. 122,包含“在學校、高等教育和社會衛生保健部門處理 COVID-19 緊急情況的緊急措施”。

考慮擴散和嚴重程度達到全球水平的GIVEN 2020 3月11日世界衛生組織,與該COVID-19疫情已被評定為“大流行”的聲明;

考慮到當前的風險環境需要繼續採取非常緊急的舉措,以充分應對可能對社區造成偏見的情況;

考慮到在公共和私人工作場所擴大綠色 COVID-19 認證義務的特殊需要和緊迫性,以確保 SARS-CoV-2 病毒的遏制措施更有效;

鑑於部長會議於 2021 年 9 月的會議上通過的決議;

關於部長會議主席和衛生部長關於公共行政、勞動和社會政策以及經濟發展和司法的提案

伊曼娜

以下法令:

第 1 條

(關於公共工作使用綠色認證的緊急規定)

 

  1. 根據 2021 年 4 月 22 日的法令,n. 52,根據 2021 年 6 月 17 日的法律轉換並修改,n。第 87 條,在第 9條之四之後插入以下內容:

“藝術。 9-五分之一

(在公共部門使用 COVID-19 綠色認證)

  1. 從 2021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為防止 SARS-CoV-2 感染蔓延至第 1 條第 2 款所述的公共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結束緊急狀態的最後期限, 2001 年 3 月 30 日的法令,n.第 165 條,上述法令第 3 條所指的工作人員,獨立行政機構的工作人員,包括公司和證券交易所的全國委員會以及意大利銀行養老基金監督委員會的工作人員,以及經濟公共機構和具有憲法重要性的機構,為了進入上述人員開展工作的場所,必鬚根據要求持有和展示第第 9 條第 2 款。本法令第 9-ter.1 和 9-ter.2 條以及 2021 年 4 月 1 日法令第 4 條和第 4 之二條的規定,n。 44,根據 2021 年 5 月 28 日的法律轉換並修改,n. 76.
  1. 第 1 款所述的規定也適用於所有出於任何原因在第 1 款所述的主管部門工作、培訓或志願活動的主體,也適用於外部合同。
  1. 第 1 款所指的規定不適用於根據衛生部通知中規定的標準頒發的適當醫學證明而免於接種疫苗的對象。
  1. 第 1 段所述人員的雇主必須驗證是否符合第 1 段和第 2 段所述要求。 對於第 2 段所述工人,驗證是否符合第 1 段所述要求以及受試者第一個時期所指的,也是由各自的雇主進行的。
  1. 第 4 段第一句中提及的雇主應在 2021 年 10 月 15 日之前確定組織第 4 段中提及的檢查的操作程序,包括以樣本為基礎,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優先考慮此類檢查在進入工作場所時進行,並以正式契約確定負責查明和質疑違反第 1 段和第 2 段所述義務的人員。 COVID-19 綠色認證的驗證在根據第 9 條第 10 款通過的部長會議主席令指明的方式。第一個時期提到的組織方法。對於地區和地方當局,通過的指導方針是根據第 8 號立法令第 8 條中提到的統一會議來定義的。 281.
  1. 第 1 段中提到的人員,如果他們表示他們沒有 COVID-19 綠色認證,或者如果他們在進入工作場所時沒有上述認證,則被視為無正當理由缺席,並且,從缺勤的第五天開始,僱傭關係將暫停,直到出示上述證明,無論如何,不遲於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受到紀律處分,並有權保留僱傭關係。在第一階段提到的無故缺勤和停職的情況下,不支付任何報酬或其他報酬或酬金,無論名稱如何。第一段中提到的暫停是由雇主或由他委託的人下令的。
  1. 人員違反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義務進入第一款規定的工作場所的,將處以第八款規定的處分,不影響根據相關規定的紀律後果。
  1. 違反第四款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採取第五款規定的組織措施,以及違反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規定的, 2020 年 3 月 25 日頒布的法令第5 條和第 9 條。 19 ,根據2020 年 5 月 22 日法律進行轉換和修正,n。 35 .在不影響 2020 年 5 月 16 日法令第 2 條第 2 款之二的規定的情況下,n. 33 根據 2020 年 7 月 14 日的法律進行轉換和修正,n。 74. 對於第 7 款所指的違規行為,第 1 號法令第 4 條第 1 款規定的行政處罰。 2020 年的 19 日以 600 至 1,500 歐元為單位。

 

  1. 第 8 段所述的製裁由省長實施。負責查明和質疑同一第 8 段所述違規行為的主體將與違規行為有關的文件傳送給省長。
  1. 各憲法機構在其自治範圍內調整其製度以適應本條的規定。
  1. 第 1、3、4、5 和 8 款所指的規定適用於擔任選舉職位或高級機構職位的人員。
  1. 第 1 款所指的行政部門,利用現行法律規定的人力、財力和工具資源開展本條所指的活動,且不對公共財政收取新的或更高的費用。”。

第 2 條

(司法機關綠色認證的使用)

 

  1. 根據 2021 年 4 月 22 日的法令,n. 52,根據 2021 年 6 月 17 日的法律轉換並修改,n。 87 在第 9 條之五之後,如第 1 條所述,插入以下內容:

 

“藝術。 9-性感

(司法機關綠色認證的使用)

  1. 從 2021 年 10 月 15 日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緊急狀態結束的最後期限,為了保護公眾健康和維持足夠的安全條件,普通法官、行政法官、會計法官和軍事法官、律師和國家檢察官、如果稅務委員會沒有並應要求沒有出示第 9 條第 2 款所述的綠色 COVID-19 認證,則它們無法進入司法辦公室。
  2. 因第 1 款所述的主體沒有或未能出示證明而導致的缺席被認為是不合理的缺席,與《聯合法》第 127 條第 1 款 c) 項所述目的相關。 1957 年 1 月 10 日共和國總統令中提及,n. 3.
  3. 第 1 款所述的主體違反同一第 1 款所述的規定進入司法機關,構成違紀行為,根據 23 年立法令第 12 條第 1 款對普通治安法官處以處罰。 2006 年 2 月,n。 109,其他科目根據各自的法律制度。查明違規行為的報告立即發送給紀律處分的持有人。
  4. 第 1 款和第 2 款所述的規定也適用於名譽裁判官。名譽治安法官違反第 1 款所述規定進入司法活動所在的建築物,名譽職位將被暫停,直至名譽治安官出示第 1 款所述證明。司法高級委員會下令,立即向其發送查明違法行為的報告。因缺少或未能出示第 1 款所述證明而導致缺席時間超過 30 天的,將根據 2017 年 7 月 13 日法令第 21 條撤銷其職務。 116.
  5. 負責司法活動所在結構內部安全的人員必須核實是否符合第 1 段中提到的規定,並利用代表。 COVID-19 綠色認證的驗證按照第 9 條之第 5 款所述的方式進行。可以通過司法部的通知建立進一步的驗證程序
  6. 在不影響第 3 款和第 4 款規定的情況下,違反第 1 款所述規定和違反第 5 款規定的進入司法機關的行為將根據第 9 條之第 8 款受到製裁。
  7. 適用第九條之第二、三、四、九、十二款規定
  8.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與司法、證人和審判當事人無關的律師和其他辯護律師、顧問、專家和其他裁判官輔助人員。”。

 

 

藝術。 3

(關於在私人工作中使用綠色認證的緊急規定)

 

  1. 根據 2021 年 4 月 22 日的法令,n. 52,根據 2021 年 6 月 17 日的法律轉換並修改,n。 87,在第 9條-性別之後,如第 2條所述,插入以下內容:

“藝術。 9-七十年代

(在私營部門使用 COVID-19 綠色認證)

 

  1. 從 2021 年 10 月 15 日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即結束緊急狀態的最後期限,為了防止 SARS-CoV-2 感染的傳播,任何在私營部門工作的人都有義務獲得進行上述活動的地方,持有並應要求展示第 9 條第 2 款所述的 COVID-19 綠色認證。第 9 條之三、第 9 條之三的規定仍然有效。1 和 9-本法令之三和 2021 年 4 月 1 日法令第 4 條和第 4 條之二,n. 44,根據 2021 年 5 月 28 日的法律轉換並修改,n. 76.

 

  1. 第 1 款所指的規定也適用於因任何原因在第 1 款所指的地方開展工作、培訓或志願活動的所有主體,也適用於外部合同。
  2. 第 1 款所指的規定不適用於根據衛生部通知中規定的標準頒發的適當醫學證明而免於接種疫苗的對象。
  3. 第 1 段所述的雇主必須核實是否符合第 1 段和第 2 段所述的要求。對於第 2 段所述的工人,核實是否符合第 1 段所述的要求,以及由第一段提到的科目,也由各自的雇主進行。
  1. 第 1 段中提及的雇主應在 2021 年 10 月 15 日之前確定組織第 4 段中提及的檢查的操作程序,包括以樣本為基礎,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優先執行此類檢查在進入工作場所並以正式契約確定負責確定違反第 1 段和第 2 段所述義務的人員時。 COVID-19 綠色認證的驗證按規定的方式進行根據第 9 條第 10 款通過的部長會議主席令。
  1. 第 1 段中提到的工人,如果他們表示他們沒有 COVID-19 綠色認證,或者如果他們在進入工作場所時沒有上述認證,將被暫停工作,以保護工作場所工人的健康和安全,並且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受到紀律處分,並有權保留僱傭關係。在暫停期間,無論名稱如何,均不支付任何報酬或其他報酬或酬金。

 

  1. 第 6 段中提到的暫停會立即通知有關工人,並在提交 COVID-19 綠色認證之前有效,無論如何,不遲於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即終止緊急狀態的截止日期。對於少於 15 名員工的公司,在未提交上述證明的第五天后,雇主可以在與替換僱傭合同規定的相應期限內暫停員工,在任何情況下不超過十天,且不遲於上述截止日期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 工人違反第 1 款和第 2 款規定的義務進入第 1 款所述的工作場所,將受到第 9 款所述的處罰,並且根據各自行業法規的紀律後果不受影響。
  1. 九、違反第四項規定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採取第五項規定之組織措施,以及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八項規定者, 2020 年 3 月 25 日頒布的法令第3 條第 5 條和第 9 條,n。 19 ,根據2020 年 5 月 22 日法律進行轉換和修正,n。 35 .在不影響 2020 年 5 月 16 日法令第 2 條第 2 款之二的規定的情況下,n. 33 根據 2020 年 7 月 14 日的法律進行轉換和修正,n。 74 .對於第 8 款所指的違規行為,第 1 號法令第 4 條第 1 款規定的行政處罰。 2020 年的 19 日以 600 至 1,500 歐元為單位。
  1. 第 9 段所述的製裁由省長實施。負責查明和反駁同一第 9 款所述違規行為的人員應將與違規行為有關的文件轉交給省長。”。

 

 

藝術。 4

實施快速抗原檢測的緊急措施

  1. 2021 年 7 月 23 日法令第 5 條,n. 105 ,做瞭如下改動:
  2. a) 在第 1 段第一句中,將“直到 2021 年 11 月 30 日”替換為:“直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
  3. b) 在第 1 段之後插入以下內容:

“1-之二。第 1 條第 418 和 419 段中提到的藥房。 178,還需要確保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執行 2021 年 4 月 22 日法令第 9 條第 1 款第d)項所述的用於檢測 SARS-CoV-2 抗原的快速抗原檢測, 名詞。 52、按照第1款所述的諒解備忘錄規定的方式和價格。如不遵守第一期規定的,處以1000至10000元的行政處罰歐元適用,地方主管,考慮到藥物援助服務連續性的需要,可以下令停止活動,持續時間不超過五天。”

  1. 2021 年 5 月 25 日頒布的法令第 34 條第 9 之四,n. 73,已轉換,經 2021 年 7 月 23 日法律修正案,n. 106,替換為以下內容:

“九點半。在根據本款授權的支出限額內構成最高支出限額,以確保為無法進行抗 SARS 疫苗接種的殘疾或處於脆弱狀態的公民免費進行快速分子和抗原檢測-2 由於經證實的阻礙病理學,以及根據衛生部通知規定的標準頒發的適當醫學證明,對於免於接種疫苗活動的受試者,根據衛生部的預測設立基金免費使用衛生棉條,2021 年捐贈 (……) 百萬歐元

藝術。 5

(COVID綠色認證的持續時間)

 

  1. 2021 年 4 月 22 日法令第 9 條,n. 52,根據 2021 年 6 月 17 日的法律轉換並修改,n。 87、修改如下:
  2. a) 在第 1 段,字母b) 中,在“來自 SARS-CoV-2”字樣之後插入以下內容:“以及由國家衛生主管部門管理的疫苗,被認為與衛生部的通知具有同等效力,”;
  3. b) 在第 2 段中,在字母 c) 之後插入以下內容:

“C- bis ) 在接種第一劑疫苗後或在規定的療程結束時發生癒合。”;

  1. c) 在第 3 段中,在第三句中,將“自行政當局後第十五天起”替換為:“來自同一行政當局”;
  2. d) 在第 4 段之後插入以下內容:

“4-之二。那些在第一劑疫苗接種後第 14 天后以及按照規定週期被確定為 SARS-CoV-2 陽性病例的人也將獲得字母 c-bis 中提到的綠色 COVID-19 證明),有效期為自痊癒之日起十二個月。”。

藝術。 6

運動的緊急措施

 

  1. 轉給 Sport e Salute spa 的款項,用於為與 2021 年 5 月 25 日頒布的法令第 44 條所述的 COVID-19 緊急情況相關的體育合作者支付賠償金。在 2021 年 9 月 15 日之前未使用的 73,儘管有上述第 44 條第 13 段的規定,但在 2021 年 10 月 15 日進入國家預算時,將按 50% 重新分配給“支持單一基金”加強意大利體育運動“在第 1 條第 369 段中提及, 205 和 2020 年 5 月 19 日法令第 217 條中提到的“重新啟動國家體育系統基金”的剩餘 50%。 34.

第 7 條

聯絡中心綠色通行證

 

  1. 在第 1 條第 621 條之二的法律中。 178,進行了以下更改:
  2. 將“部長會議主席團技術創新和數字化的主管結構”替換為:“衛生部”;
  3. 在“根據法律沒有。 87“,添加以下內容:”,作為為增強 1500 服務 - 公用事業號碼而提供的聯絡中心服務的附加服務,3 月 8 日民防部負責人法令第 1 條提及2020 年,名詞。 645,也用於現有合同關係的任何整合”;
  4. c) 在第二句中,將“100 萬”改為:“400 萬”。
  1. 第 1 段產生的費用的承保範圍,相當於 2021 年的 300 萬歐元,通過 XXXX 提供。經濟和財政部有權進行必要的預算變更。

 

第 8 條

開展文化、體育、社會和娛樂活動的規定)

 

  1. 到 2021 年 9 月 30 日,技術科學委員會在民防部負責人 2020 年 2 月 3 日的命令中提到,n。 630及後續修訂,鑑於後續監管措施的出台,並考慮到疫情趨勢、COVID證書義務的延長以及疫苗接種運動的演變,對疏遠措施發表意見,文化、體育、社會和娛樂活動場所的保護和保護

 

第 9 條

生效

 

  1. 該法令在意大利共和國官方公報上公佈的次日生效,並將提交各議院轉換為法律。

 

該法令帶有國家印章,將被納入意大利共和國法規集。任何負責的人都有義務遵守並讓其遵守。


這是在 Fri, 17 Sep 2021 05:35:15 +0000 在 https://www.startmag.it/sanita/ecco-il-decreto-sul-green-pass-esteso/ 的報紙 “Scenari Economici” 上發表的文章的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