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於數字貨幣的看法(不是)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於數字貨幣的看法(不是)

華盛頓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已經發布了一份有關數字貨幣的文件,提出了問題和選擇,但沒有指出哪一個應該是最合適的選擇。

在巴塞爾的國際清算銀行和巴黎的經合組織(但涉及更廣泛的問題)之後,華盛頓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布了一份有關數字貨幣的文件,提出了各種問題和選擇,但沒有指出哪個應該是最合適的選擇。

10月2日,歐洲央行發表了有關該主題的分析報告。緊接著,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有關“歐盟數字金融戰略”的文件,該文件還包括與數字貨幣相比如何處理金融加密資產(cryptoassets)要處理的困難得多的問題。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文件最後指出,這個歷史悠久的國際貨幣機構提出了一個問題,即它(我引用逐字記錄)是否可以在促進(國際英語體系的使用)國際體系(跨境)和促進中央銀行(縮寫為CBDC)和個人(GSC)的數字貨幣的安全性和堅固性;他繼續說,這些問題將需要他的工作人員進行進一步研究,並需要與其他相關利益相關者(即對此問題感興趣的人)進行討論。

這些結論使我深感不安,因為對於當局來說,應該面對一個精確的想法的問題仍然是要解決的問題,而這是一個已經在運作的現實,如果不及時加以規範,它將是可操作的。難以恢復秩序;正如同一文件所指出的那樣,它還可能使市場,政策和新的金融危機造成混亂。

近年來,已經確定了用於金錢和數字活動的機構架構。懷疑和猶豫的時間已經過去,有必要決定該怎麼做並繼續定義適當的立法。

沒有引用或對此主題發表評論的文件表明這種緊迫性。作為Consob的總裁,我已經在2019年6月14日和2020年6月16日的兩次市場演講中表達了對加密貨幣和金融加密資產問題的解決方案的看法。

在這裡,重複我提出的提議的原因將花費太長時間,但我總結如下:1)加密貨幣不能不公開,因此,唯一具有法律價值作為釋放債務的手段的加密貨幣,包括“即時”。 “與用於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付款方式有關;風險是私人協議將會傳播,從而破壞舊的貨幣和金融規則; 2)必須對金融加密資產進行監管,以允許對儲蓄的使用進行監管,其儲蓄和保護是由我們的憲法規定來保證的,而不是由其他歐洲和國際機構安排所保證的; 3)主權國家之間的數字形式的貨幣和金融關係必須在召開國際會議期間達成協議。關於第三點,我本來希望至少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提出勝任要求,並在兩個重要的歐洲文件中提及這一點。

人們相信有時間做出決定,但是與此同時,就像導致2008年災難性危機的衍生產品一樣,私人數字貨幣正在受益於延誤和良性疏忽(如果使用術語“合法的)。取而代之的是,有可能收集比特幣和人民幣存款,從而成為歐洲貨幣創造(M2)的一部分,甚至在歐洲數字貨幣誕生和建立私人與公共貨幣之間的法律等級之前,即在貨幣之間建立合法性。私法和公法。它還使您可以“確保”擁有比特幣,從而使他們具有作為金融產品的合法性,這一概念在我們的立法中得到了嚴格規定。我們正在進入金融信息領域,與公共部門相比,私營部門更加準備和行動起來。


這是在 Sun, 25 Oct 2020 07:45:32 +0000 在 https://www.startmag.it/economia/che-cosa-non-dice-il-fmi-sulle-monete-digitali/ 的報紙 “Scenari Economici” 上發表的文章的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