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現在允許證券公司使用更廣泛的股票,特別是羅素 1000 指數和標準普爾 500 指數中的美國大型公司股票組合,作為向大型機構投資者藉貸證券的抵押品。
在此之前,公司只能使用現金、美國政府公債或銀行擔保等較安全、傳統的資產作為抵押品。而根據這項新規,他們現在也可以使用由多家大型公司股票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這項變更賦予了經紀交易商更大的靈活性,使其能夠更靈活地籌集資金和管理交易。
一種新型抵押品正在進入證券借貸市場。
此前,《證券交易法》第15c3-3條規則將可接受的抵押品範圍限制在少數幾種證券中。經紀交易商向機構客戶借入股票證券以彌補交易失敗或賣空損失時,在提供此類貸款的抵押品方面缺乏靈活性。
新規引入了“合格股權抵押品”,其定義為從羅素 1000 指數和標準普爾 500 指數中提取的客戶長期保證金證券或經紀交易商自有帳戶證券的多元化組合。
追蹤這些指數的非槓桿ETF(交易所交易基金)也符合資格。
參與者資格受嚴格的條件限制。
本擔保協議僅供「合格機構證券貸款人」使用。要符合資格:
- 貸款人必須是1933年《證券法》第144A條規則所定義的合格機構買家,或者
- 以自主投資的方式持有至少 1 億美元的證券,或
- 透過一家擁有至少 1 億美元未償證券貸款的代理銀行進行操作。
金融中介機構必須為以主要貨幣(包括歐元、英鎊、瑞士法郎、加元和日圓)計價的貸款提供 1% 的額外抵押品,為所有其他貨幣計價的貸款提供 5% 的額外抵押品。
所有作為抵押品的資產必須存放在銀行或經授權的金融中介機構。
雙方必須就集中度和多元化標準達成一致。抵押品每日以市值計價,如果證券或貸款人不再符合資格標準,則適用五個工作天的寬限期。
委員會也透過發布一份由工作人員撰寫的解釋性信函(與該法令同時發布),向市場經營者發出協調一致的信號:
- 證券及金融市場行業協會(SIFMA)和
- 國際證券借貸協會(ISLA)
委員會根據流動性、低波動性、市場深度以及各自發行人的規模,選擇了羅素 1000 指數和標準普爾 500 指數的股票。
監管機構解釋說:“這項措施,連同工作人員向美國證券業和金融市場協會 (SIFMA) 和印度證券交易商協會 (ISLA) 發出的解釋性信函,旨在改善證券借貸市場的流動性並加強風險管理。”
在接下來的幾個月裡,我們將能夠更好地了解證券借貸市場營運商是否會大規模採用新的監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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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為華爾街最被忽視的市場解鎖新貨幣」最初發表於BeInCrypto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