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區法官艾米·伯曼·傑克遜 (Amy Berman Jackson) 駁回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對幣安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創始人趙長鵬 (CZ) 提出的多項指控。
被駁回的指控涉及 BNB 的二級市場銷售和 Simple Earn 計劃。然而,其他費用將適用,包括與幣安首次代幣發行和持續銷售相關的費用。
SEC 指控稱,Binance、CZ 及其附屬公司違反了 1933 年《證券法》和 1934 年《證券交易法》。
據稱,他們在沒有註冊聲明的情況下提供和銷售加密貨幣,在沒有適當註冊的情況下運營交易平台,並向投資者做出虛假陳述。
SEC 的指控涵蓋幣安運營的各個方面,包括 BNB 銷售、BNB Vault、質押服務等。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指控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於 2023 年 6 月 6 日提起訴訟,指控 13 項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 SEC 論點的關鍵是幣安及其附屬公司從事未經註冊的證券發行和銷售。主要指控包括:
- 幣安在沒有註冊聲明的情況下提供和銷售 BNB。
- 幣安在沒有註冊聲明的情況下提供和出售 BUSD。
- 幣安的 Simple Earn 和 BNB Vault 計劃在沒有註冊聲明的情況下出售。
- BAM Trading 的質押計劃在沒有註冊聲明的情況下出售。
- 幣安在未註冊為交易所的情況下經營 Binance.com。
- 幣安在未註冊為經紀交易商的情況下經營 Binance.com。
- 幣安在未註冊為清算所的情況下經營 Binance.com。
- Binance 和 BAM Trading 在未註冊為交易所的情況下經營 Binance.US。
- BAM Trading 在未註冊為經紀商的情況下經營 Binance.US。
- Binance 和 BAM Trading 在未註冊為清算所的情況下營運 Binance.US。
- CZ 作為 Binance 的控制人就 Binance.com 違反了證券法。
- CZ 作為 Binance 和 BAM Trading 的控制人違反了證券法。
- BAM Management 和 BAM Trading 向投資者做出重大虛假和誤導性陳述,構成詐欺。
作為回應,BAM Trading 和 BAM Management 提出了駁回動議,幣安和 CZ 緊隨其後。法院駁回某些指控但允許其他指控繼續審理的決定是基於對證券欺詐和違反註冊行為的法律標準的詳細分析。
法律論證與法庭分析
法院駁回某些指控取決於若干法律原則。要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 12(b)(6) 條駁回投訴,投訴必須包含足夠的事實證據來主張表面上合理的主張。
在本案中,法院發現 SEC 的一些指控缺乏足夠的細節來滿足這一標準,特別是與 BNB 二級市場銷售和 Simple Earn 計劃相關的指控。
法院還評估了 SEC 根據規則 9(b) 提出的索賠,該規則要求具體披露欺詐指控。
此規則比一般的不實陳述標準更嚴格,要求提供不實陳述的具體時間、地點和內容。法院發現 SEC 的某些請求沒有達到這個更高的標準。
儘管有嚴格要求,法院發現 SEC 投訴的其他部分,特別是與 BNB 的首次發行和持續銷售及其他項目相關的部分,有足夠的實質內容可以繼續推進。
這些指控涉及有關幣安的活動是否構成銷售未註冊證券的法律問題。
傑·哈米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