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TFEU必須進行改革。退出聯盟的機制必須得到審查和擴大



BREXIT的最新故事以及漫長,複雜和尚未結束的故事,表明TFEU的第50條理論上對一個國家從歐盟的退出進行了規範,在有效退出的情況下,事實證明這完全不足國家。因此,鑑於已發生的情況,我們應該對此工具進行審查,並使其有效地準備可能的非創傷性但友好的出口,並提供所有可能的應用場合。

這是昨天安東尼奧·瑪麗亞·里納爾迪在AFCO委員會中就此問題進行的干預。

毫無疑問,聯合王國從歐洲聯盟撤出的經驗表明,TFEU第50條規定的程序存在許多應用功能障礙。此外,應該牢記的是,該條款規定了一項協議,該協議將聯盟與前成員國之間的未來關係視作“可能的”,並且:

a)明確規定,該協議不是撤回的先決條件,因為該協議自通知之日起兩年後仍可生效;

b)任何此類協議均未在其合理和強制性內容中受到限制,以利於進行談判,以保持誠意並維護合作精神,以保持歐洲共同利益,而合作精神應高於歐洲國家之間的所有其他利益,包括“市場”利益。

其次,就上述英國脫歐經驗而言,只要可以修改和實施第50條(但這只有在與“撤出”國進行的當前和未來政治和經濟談判得到促進和合作的前提下才有意義)上述條款產生了一種誤解(與文明國家之間現行的法律原則相反),即可能僅撤回“慣常”,即僅作為成員國意願的表達,而不是因果關係(即根據原因)撤回在一般國際法中被認為更合理。

因此,從一個單一的協議結構歷史性出發,維護歐洲的和平與合作仍然是我們追求的重大和主要利益,因此,必須記住,在歐洲,唯一且不可替代的監管框架條約法的條款是並且仍然是《維也納公約》,該公約適用於所有條約,包括建立歐洲聯盟的條約,這是根據其普遍國際法的價值確定的,眾所周知,在所有預測中,它是優於任何盟約來源的優越來源。

這意味著第50條不能而且絕對不能違反(甚至不懷疑是)違反這一一般國際法;這是因為它提出了不可能的條件,或者客觀上對於退出來說過於繁瑣,因為這種影響與ius cogens相反,這種表現既體現在對民主國家施加事實上的不可追溯且長期的約束,又隱含地壓制了一般假設因果撤回的原因尤其是由於成本過高和一方嚴重違反而導致的退出。

TFEU​​第125條明確禁止的最近(和最近)歐盟國家之間缺乏團結的事件,再加違反經濟趨同性參數不一致和不合理的執行,因為它僅限於規則到現在為止,對赤字和公共債務顯然是值得懷疑的,這使條約的這種不確定性和不足(甚至僅在解釋方面)對我們大陸的和平與合作特別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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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修改第50條TFEU。退出聯盟的機制必須ScenariEconomici.it進行審查和擴展


這是在 Thu, 29 Oct 2020 09:20:17 +0000 在 https://scenarieconomici.it/bisogna-riformare-larticolo-50-la/ 的報紙 “Scenari Economici” 上發表的文章的翻譯。